Vol.646 新书速递 | 刘树德:《无理不成“书” ——裁判文书说理23讲》
《无理不成“书” ——裁判文书说理23讲》
《无理不成“书” ——裁判文书说理23讲》
作者:刘树德
中国检察出版社2020年版
作者简介
刘树德,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副主任,审判员,法学博士。 |
前言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各方面的新形势,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新变化,网络信息技术的新发展,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越来越需要从形式公开向实质公开迈进。裁判文书说理就是助推和保障司法公开实质化的基础性举措,无疑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推进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从司法公开维度而言,裁判文书说理的功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兑现宪法承诺之需
我国 1954 年《宪法》首先在最高规范层面上对司法公开作了原则规定,即第 76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1982 年《宪法》第 125 条继续保留了此规定。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论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此规定就是宪法—党和人民共同意志—对审判公开的最高规范表达,也是党和国家对人民的“审判公开”的庄严承诺。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其中, 重要的一环就在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得到落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通过制定《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对宪法审判公开原则予以法律化,具体包括:
(1)1983 年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7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2)1979 年制定、2012 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 11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第 183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第 196 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3)1982 年制定、2012 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 10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 134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 148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第156 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4)1989 年《行政诉讼法》第 6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 45 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徒法不足以自行,上述法律化也只是对宪法承诺的纸上背书,可以说,宪法承诺的实际履行最终体现在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从程序而言,审判包括立案、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不同阶段;从业务而言,审判涉及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国家赔偿等;从内容而言,审判涉及审判行为(例如立案、庭审、裁判推理)和审判结果(例如裁判文书)。基于审判的前述多维性理解,审判公开也会存在不同的侧面。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纠纷作出裁判而形成的最终公共产品。裁判文书的公开,本身是审判活动结果的公开,同时又是审判活动过程公开的某种再现(特别是在裁判文书的主文充分记载审判过程和反映裁判推理论证的前提下)。可以说,裁判文书公开,无疑是审判公开的重要一环,同时也是兑现宪法承诺的关键之举。
二、满足人民需求之需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司法权作为国家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来源于人民,理应服务于人民。首先,全体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权力,每年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法院工作,同时,不定期地就法院某项专门工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作专题报告。可以说, 这是人民以集体的、间接的方式行使权力。其次,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为全体人民以个体的、直接的方式行使审判权提供了制度保障。再次,各级人民法院立足“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或者“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或者“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通过建立人大代表旁听制度、特邀咨询员制度、司法便民为民制度、法院新闻发布制度、民意表达机制,等等,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司法、知晓司法、监督司法。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逐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继续深化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全体民众的法治意识、权利意识(包括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和通过法院裁判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显著增强,人民法院司法服务能力与人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未能得到根本解决。就审判公开而言,全体人民不仅关注案件审判的实体公正,而且关注案件审判的程序公正;不仅关注裁判过程的公正,而且关注裁判结果的公正,还关注公正裁判结果是否得到执行(而不打“白条”);不仅知晓“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即注意司法效率),而且追求“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英国大法官休厄特,Justice Hewert)。裁判文书的公开,尤其是充分记载裁判过程、反映裁判推理、展示裁判智慧的“说理型”裁判文书的公开,是人民法院落实司法为民理念的重要举措,是满足全体公众知晓、监督、评价司法需求的重要载体。
三、提升司法公信之需
近些年来,司法公信力不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何在,改善和提高的路径又在哪里,不同群体从不同的立场会有不同的看法,裁判文书公开可以在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中发挥多方面作用,因为其本身既是加强司法公开的重要方面,又是推进司法民主、强化司法监督、规范司法行为、增强司法能力的重要手段。具体来说,司法公开涉及多方面的公开,既包括审判过程公开,也包括审判结果公开;既包括审判活动公开,也包括审判载体(各种法律文书)公开;既包括审判外在表现公开,也包括审判内在心证公开,等等。加强司法公开,无疑应当重视裁判文书特别是裁判理由的公开。因为,其一,裁判文书公开特别是裁判理由公开有助于推进司法民主。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审判,与法官共同制作裁判文书并予以公开,直接体现着司法民主的实现程度。同时,其他没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制作的裁判文书的公开,有助于人民群众了解司法、监督司法、评价司法,包括裁判过程是否公正,裁判说理是否充分,裁判结果是否合理,等等,从而让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的司法事务,实现司法领域的民主化,强化司法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减少民众对司法机关的疑虑。其二,裁判文书特别是裁判理由公开有助于强化司法监督。阳光是消除司法腐败的防腐剂。裁判文书的公开,从多方面促进司法的监督:一是裁判文书公开,有利于全体公众(尤其是当事人)对法官及法院行使的审判权力进行监督;二是一审未生效的裁判文书的公开,有助于一审、二审法院相互之间的制约监督;三是原审裁判文书的公开,有助于原审法院、再审法院相互之间的制约监督;四是(刑事)裁判文书公开,有助于公检法相互之间的制约监督;五是裁判文书的公开有助于律师、法官等法律职业人相互之间的监督。其三,裁判文书公开特别是裁判理由公开有助于规范司法行为。每一个案件的审判活动是由一系列的审判行为组成的,具体包括庭前公告、立案、开庭、庭审质证、认证、合议庭合议、制作裁判文书、判决宣告,等等。一份质量好的裁判文书的形 成,离不开上述裁判行为的规范、合法,同时,裁判文书 又是对上述裁判行为的记载和反映,裁判文书的公开反过来又会形成倒逼,促使法官依法规范地进行司法行为。其 四,裁判文书公开特别是裁判理由公开有助于增强司法能力。司法能力,从狭义言之,至少包括运用法律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司法调解的能力、判决说理的能力。裁判文书的制作可以说是法官全面司法能力综合表现的载体。“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裁判文书作为法官代表 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对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国家赔 偿纠纷作出裁判而形成的公共产品,其质量的好坏决定于“司法生产者”——法官的综合司法能力。裁判文书的公开,同样会倒逼法官去全面提升自身司法能力和切实改善提高 文书质量。
四、建设透明法院之需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些论述为各级人民法院打造阳光司法工程,建设透明法院提出了目标和动力。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央有关推进司法公开制度改革部署要求的基础上,一直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工作,不仅在三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均列有司法公开方面的改革内容,而且先后出台了系列司法公开规范性文件,包括:《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1999 年 3 月 8 日)、《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2006 年 11 月 29 日)、《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2006 年 12 月 31 日)、《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2007 年 6 月 4 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2009 年 4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工作条例》(2009 年 5 月 31 日)、《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2009 年 12 月 8 日)、《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2009 年 12月 8 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2009 年 12 月 25 日)、《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 年 1 月 12 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2010 年 6 月 29 日)、《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2010 年 8 月 16 日)、《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2010 年 10 月 15 日)、《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0 年 11 月 21 日)、《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2010 年 11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条例》(2012 年 7 月 13 日)、《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 年 7月 16 日)、《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试点方案》(2013 年 10 月 15 日)、《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2018 年 6 月 1 日),等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实际,在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上述相关司法公开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制定出台系列规范性文件,并积极践行探索与创新,全方位地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可以说,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司法公开实践(包括裁判文书上网的规定和实践)的持续推进,为建成“透明法院” 和打造“阳光司法工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按照《司法在改革中前行》的要求,“‘公开’司法不是目的,目的是能够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在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之下保证司法权公平、公正地行使”,显然,要实现此最终目的,形式上的司法公开固然必要,但更为重要的是实质性司法公开(裁判文书理由公开就是裁判文书实质公开),即实际决策过程也应公开化而不是秘而不宣。可以说,我们的司法公开之路依然还很长,司法公开范围的扩大,司法公开深度的拓展,司法公开载体的创新,司法公开效果的提升,等等,均需要付出坚实的努力。
五、克服“四风”危害之需
党风建设历来是我们党高度重视的重要事业。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从战略高度决定部署在全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重点是查摆“四风”(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并加以整改。“四风” 在不同部门机关、不同业务领域、不同时空处境有着不同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法院而言,同样存在“四风”方面的问题。作为法院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法官, 理应积极地参加党中央部署的这一具有重大意义的教育实践活动。“思想是行动的指南”,首先还是要结合工作实际从理论上加强对群众路线的认识,认真学习中央为开展此次教育活动所要求的文件材料,提升这方面的理论素养和认知。其 次,在具体工作实践中认真地查摆“四风”方面的问题, 有针对性地、制度化地、有实效地提出改进思路并加以落 实。此处仅以法律文书写作专家在最高人民法院授课时对一份裁判文书的“错误”的诊断为例加以说明。仅词语使用方面就存在以下问题:(1)数词使用错误,例如,基数词当作序数词成为句子的一部分,且以基数词误用为序数词,作为段落的顺序;“零时”与“0 时”用法不一;(2)生造词组,例如,“(打电话告知)其的”;(3)“他”指代不明,例如,“他”是指“证人江旭”还是指“被害人江勇”,无法分辨;(4)缺乏常识,例如,“110 指挥中心于 2006 年 7 月 24 日凌晨 0 时 53 分指令公安分局查处”,“凌晨”是天快亮的时候,最早也得 3 点前后,而不会是“0 时”。(5)录入错误,例如,将“见”录为“现”;(6)口语化, 例如,“ 就与江勇就失去了联系” 中的“ 就……就”;(7)地名错误,例如,“河南邵东县”中“河南”应为“湖南”;(8)行政区划名称错误,例如,“湖南省邵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邵东市”应该是“邵阳市”;(9)同实异名,例如,“封口胶布”“封口胶”“封口胶纸”“封口胶带”,系同一个犯罪工具,却存在不同名称;(10)遗漏关键词语,例如,“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中,“抢劫罪”前无“犯”字。此外,句子、段落、标点符号等方面的错误也不少。显然,一份裁判文书存在如此多的错误, 原因或许是多方面的,但其中肯定存在“官僚主义”方面的问题。正如我们在开展司法公开工作调研过程中所了解的,裁判文书公开可以起到倒逼作用,促使法院及法官提高裁判文书质量,至少最大程度地防止诸如“ 人民币法院”“凌晨零时许”及错字别字等低级错误的出现。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推进,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无疑将显著增强。当然,裁判文书说理是一项兼具法律属性和写作属性的作业,无论是法律能力还是写作能力的提升,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既需要日积月累,也需要精益求精。
目录
序一——季卫东
序二——宋北平
前言
上编 理论言说
第一讲 裁判文书说理的界定
一、裁判文书说理的规范表达
二、裁判文书说理的“文件表达”
三、裁判文书说理的学理表达
第二讲 裁判文书说理的德国经验镜鉴
一、说理的路径与模式
二、民事裁判说理机制的中德比较
三、说理的辅助机制与法学支撑
第三讲 裁判文书说理的学科体系依赖
一、裁判文书说理与犯罪论体系
二、裁判文书说理与犯罪论逻辑
三、裁判文书说理与犯罪论命题
第四讲 裁判文书说理的审查判断证据规诫
一、审查判断证据说理的问题归整
二、审查判断证据说理的规诫提炼
第五讲 裁判文书说理的类比运用
一、刑事类推话语的争鸣
二、作为法律解释方法的类推解释
三、作为法律推理的类比推理
四、作为法律适用的类推制度
第六讲 裁判文书说理的立法资料运用
一、立法资料的性质与类型
二、运用立法资料说理的方式
三、运用立法资料说理的规范要求
第七讲 裁判文书说理的文件援引
一、刑事裁判文书援引文件的类型
二、刑事裁判文书援引文件的问题表现
三、刑事裁判文书援引文件的规制建言
第八讲 裁判文书说理的道德话语运用
一、道德话语的言说内容
二、道德话语的言说处所
三、道德话语的言说功能
四、道德话语的言说规诫
第九讲 裁判文书说理的少数意见公开
一、少数意见公开的样本分析
二、少数意见公开的改革语境
三、少数意见公开的操作规制
第十讲 裁判文书说理的“依据·理由”辨析
一、问题的提出
二、“裁判依据”与“裁判理由”的法理之辨
三、宪法条款与指导性案例的“理由·依据”定位…
第十一讲 裁判文书说理的责任制度构建
一、裁判文书说理责任的制度理性
二、裁判文书说理责任制度的现状
三、裁判文书说理责任制度的“双核”
四、裁判文书说理责任制度的保障
五、裁判文书说理责任制度的设计
第十二讲 裁判文书说理的制度体系重塑
一、裁判文书说理制度的程序理性
二、裁判文书说理内部机制的重塑
三、裁判文书说理外部机制的重塑
四、裁判文书说理制度体系的结构层级与效力设定…
第十三讲 裁判文书说理中但书适用实证分析
一、但书适用的理论争点
二、但书适用说理的实证分析
三、但书适用说理的规则构建
下编 文本诠释
第十四讲 裁判文书说理的价值功能与基本遵循
一、裁判文书说理的价值功能
二、裁判文书说理的基本遵循
第十五讲 裁判文书说理的具体内容与类型
一、裁判文书说理的具体内容
二、裁判文书说理的具体类型
第十六讲 审查判断证据说理
一、审查判断证据说理的界定
二、审查判断证据说理的重点
三、排除非法证据的说理
第十七讲 认定案件事实说理
一、认定案件事实说理的界定
二、认定案件事实说理的重点
第十八讲 适用法律说理
一、适用法律说理的界定
二、适用法律说理的重点
第十九讲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繁简分流
一、裁判文书说理的繁简适度
二、应当强化和可以简化说理的情形
三、二审与再审裁判文书说理的强化与简化
第二十讲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技术规制
一、文书样式的适度调整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援引
三、裁判文书附件的运用
四、裁判文书说理语言的规范
第二十一讲 裁判文书说理的辅助论据
一、辅助论据的界定
二、辅助论据的具体类型
第二十二讲 裁判文书说理的权责机制
一、法律保护机制
二、程序约束机制
三、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三讲 裁判文书说理的保障机制
一、指导机制
二、考核机制
三、评估机制
四、评查机制
附录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形成过程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 2018年6月1日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最终稿 2018-04-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提交审委会讨论稿 2018-02-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说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本院业务部门意见稿 2017-09-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说理的若干规定(征求各高院及本院业务部门意见稿 2016-12-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裁判文书说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初稿 2015-12-06)》
附录二
裁判文书说理范例荟萃
后 记
法律思想 | 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